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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3-31       来源: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签订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

川人发〔2003〕63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经研究并商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领导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须由省委、省政府,市(州)委、市(州)政府,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任免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暂不签订聘用合同以外,事业单位其他领导人员均应签订聘用合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由上级部门任免的党、政一把手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上级任免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其他领导人员(包括工会主席),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三、有关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事项,均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事厅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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