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理,维护仲裁案件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文书材料(以下简称仲裁案件文书材料),是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处理仲裁案件活动的真实记录,它反映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在办案中执行法律、法规及人事政策的情况,是仲裁部门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必须做好仲裁案件文书材料的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档案(以下简称仲裁档案),是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形成、案结后应作为仲裁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书材料或照片、光盘、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
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文书材料的归档工作,由主办该案件的书记员具体负责。案卷材料整理装订完毕,经同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才能向相关档案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仲裁案件文书材料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分年度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跨年度的案件,应在结案年度立卷归档。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结后,应全面整理、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
第七条 仲裁案件文书材料分为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的内容和排列顺序是:
(一)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注明提交时间);
(四)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人事争议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存根、送达回证;
(五)人事争议仲裁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六)应诉答辩书及送达回证;
(七)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注明提交时间);
(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九)人事争议仲裁授权委托书;
(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笔录、调解笔录、庭审笔录;
(十一)出庭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十二)调解书;
(十三)裁决书;
副卷的内容和排列顺序是:
(一)仲裁受理审批表;
(二)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
(三)阅卷笔录;
(四)审理提纲;
(五)合议笔录;
(六)汇报笔录;
(七)请示笔录;
(八)领导批示;
(九)会议记录;
(十)文字底稿;
(十一)结案审批表等。
整理归档的仲裁案件文书材料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八条 下列无记载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书材料,不必归档:
(一)询问仲裁程序的信件、电话记录、谈话记录及复函;
(二)受案范围以外来信、来访的申诉、控告等书面材料;
(三)没有参考价值的信件;
(四)未经签发的文稿;
(五)重份文书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应该立卷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应归档的材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也不得出现红色字迹。
第十条 归档文书材料应齐全完整。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整理:
(一)破损的文书材料要托裱,字迹褪变文书材料要复制;
(二)左边装订位置过窄或书写有字迹的材料,要添加装订边;
(三)页过小的文书材料应加贴衬纸;
(四)对过大的文书材料,要折叠成符合A4纸张大小;
(五)应归档的信件,应将信封同时归档,并不得撕扯邮票;
(六)去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
第十一条 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的可另立分册。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用线绳系牢。
第十二条 装订后,经检查检验合格,再正式加封。案卷归档后,如果又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档案部门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仲裁案件档案借、查阅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