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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6-03-24       来源: 内江市人事局              
 

军队转业干部曾经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过重大贡献,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建设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效拓宽了军转干部的安置渠道,特别是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代表着军转安置改革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已被广大军转干部接受和认同。然而,几年来,军转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减少不必要的人才浪费,做到军转安置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放宽自主择业条件是军转安置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尽管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的自主择业条件有所放宽,但从现行规定的自主择业条件看,仍有点偏严,门槛过高,许多想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军转干部因达不到条件而被拒之门外。而计划安置这一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安置办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越来越显得与新形势不相适应,路子也越来越窄。因此,放宽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条件不仅是广大军转干部的要求,也是军转安置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放宽自主择业条件有以下三方面的必要性:

1、放宽自主择业条件是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客观要求

军转干部计划安置的方式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这种安置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安置了大量军转干部,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这种安置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别是与市场经济体制对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极不适应。首先,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要求人才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而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很难随市场而流动。其次,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专业特长,而计划安置需因岗择人,更谈不上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第三,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要求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真正实现双向选择,而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往往是一厢情愿,很难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因此,必须逐步放宽或取消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条件的限制,使军转干部这一特殊的人才群体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放宽自主择业条件是地方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必然要求

    按照中央的要求,地方行政机构在不断进行改革,人员在不断精简分流,而军队专业干部绝大多数不愿意到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只有把他们分配到各级工作,少数到事业单位工作。而机关和事业单位又要精简,造成新的超编。由此看来,机关和事业单位安置军转干部的能力也在逐步减弱。那么,军转干部怎么安置?出路只有一条,就是扩大自主择业的安置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地方政府的安置压力。

    3、放宽自主择业条件是军转安置改革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退役军官安置都是采用由政府发放生活费和一次性退役金,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做法。我国的军转安置改革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逐步加大自主择业安置的比例,最终过渡到全部实行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这就要求逐步放宽现行的自主择业条件,第一步可以考虑把条件放宽到所有营职和技术11级以上干部,第二步再过渡到对所有军转干部实行自主择业。

二、加快军转安置立法进程,使军转安置工作早日步入法制化轨道

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虽然对推动军转安置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是《暂行办法》局限于政府工作层面,所以显得力度不够,许多政策规定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建议尽快制定《退役军官安置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概念应进行科学定义,不论计划安置军转干部还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都是退出现役的军官,应统一定义为“退役军官”。现在之所以存在两种称谓,是由于军转安置改革不到位、不彻底的缘故。可以说,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这两种称谓,都应是过渡性、暂时性的。如果军转安置工作真正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取消计划安置的形式,全部采取自主择业的安置形式,则军转干部的称谓便可确切定义为“退役军官”。退役军官的基本生活由国家保障,他们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就业,也可以不就业,不应片面强调就业率的高低。管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应是对退役军官提供各种服务,而不是以协助他们就业为主。

三、积极引导,拓展军转干部就业渠道

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军转干部的就业安置工作作为关系全国、全党的一件大事来抓,真心实意为军转干部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圆满完成了军转干部的就业安置工作。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尽可能的为军转干部提供展现才能的舞台,拓展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渠道,使军转干部在部队上学到的一技之长在地方上有用武之地。积极引导军转干部树立工作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分工不同的意识,自力更生,自谋发展,为地方经济的腾飞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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