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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发〔2007〕41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事、财务部门:
现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审批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符合规定实行审判津贴的在职法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四川省在职法官实行审判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1)和《四川省在职法官实行审判津贴花名册》(附件2),其中2007年7月1日至单位上报方案期间晋升等级的法官,按晋升前后的法官等级分两栏填写《花名册》并分段补发增资;其间退休的法官,补发至退休当月,并在“备注”栏注明退休时间。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职法官实行审判津贴的《花名册》和《审批(汇总)表》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办理工资基金手续后兑现,地方各级在职法官实行审判津贴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州)人事局确定。
各地审批工作结束后,请于2007年11月前将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各一份。
附件:⒈四川省在职法官实行审判津贴审批(汇总)表
⒉四川省在职法官实行审判津贴花名册
二 〇 〇 七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审判津贴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10月16日印发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最高人民法院人事、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二、津贴标准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法官审判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其他问题
(一)法官审判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取消法官等级的,其法官审判津贴即行取消。
(三)晋升法官等级或降低法官等级的法官,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法官等级对应的津贴标准执行。
(四)法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法官审判津贴。
五、经费来源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六、执行时间
法官审判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领导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法官的关怀。为保证法官审判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