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发〔2008〕71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
财政支付相结合运行机制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为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费)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财政直接支付工资工作,进一步完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通知》(川人发[2007]39号)精神,现将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二、职责分工
1.各单位职责:依据国家和省规范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数据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调整和申报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变动信息。
2.各主管部门职责:认真做好下属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及相关扣款项目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好政策关。
3.四川省人事厅职责: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对经主管部门审核的各单位申报的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进行审批,对各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四川省财政厅职责:依据省人事厅审批确认的各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数据,做好工资(离退休费)支付划拨工作。
三、工资(离退休费)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1.各单位使用“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升级版),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人事基本信息和工资(离退休费)信息。在清理(建库)工作完成后,纳入省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管理的单位务必于2008年12月10日前(其他单位可在2008年12月20日前),将 2009年元月工资(离退休费)申报核定表及相关材料和数据盘,报省人事厅审批确认。
2.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于每月15日前向省人事厅申报次月的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变动信息。其中,纳入省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管理的单位务必于每月的10日前(10日后发生的变动在下月10日前申报)报省人事厅审批。
省人事厅对各单位申报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情况审定后,在单位的相关申报表册上加盖“四川省人事厅工资福利离退休审批专用章”,接收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数据盘,并将审批确认的各省级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离退休费)信息传送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省人事厅审批确认的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数据直接用于工资直发和预算编制。
3.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在每月11日至15日,登陆政府财政管理系统的工资直发模块,处理单位个人扣款项目或其他非工资性支付项目。
4.省财政厅在每月15至20日,对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进行预算审核,并在次月的8日前,通过工资(离退休费)代发银行将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
省财政厅将扩大财政直发工资面,逐步将所有省级预算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纳入财政直发范围。新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和职工,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到工资代发银行为职工建立工资账户,与工资代发银行签订经省财政厅审定后的工资代发协议。
5.按新的工作程序,结合省财政工资直发新软件的启用,有关工资直发的具体业务操作问题,将由省财政另行发文通知。
四、管理和监督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及时调整和申报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变动信息,提供相关变动依据,接受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单位上报的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标准不实,以及未及时申报单位离退休、退职、调出、开除、死亡等减员和受处分处罚等减薪情况的,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超发部分如数收回,情节严重的,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川人发[2007]39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 O O 八 年 十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