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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3]74号) (二)省政府《关于印发我省1990年以来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16号) (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7号) 二、条件 省级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中央在川单位中常住户口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家属"农转非": (一)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取得硕士学位、工龄满3年的人员; (三)获得市、州人民政府或省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项目的主研人员; (四)获得市、州人民政府以上领导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人员; (五)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企业连续3年新增利润(或扭亏)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承包、领办国有中小型企业、集体企业,连续3年年均创利税30万元以上的人员; (六)工龄满20年,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及以上职务,国家和省属重要骨干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中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1年以上的现职人员; (七)工龄满20年、被聘任或任命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的人员;工龄满20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区科级职务1年以上的人员; (八)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专以上学历,经市、州(含原地区)人事局批准,从内地到川人专[1990]281号文所列少数民族州(县)、边远山区县、贫困山区县工作,并志愿在当地服务10年以上的短缺专业人才。 三、申报材料 (一)主管部门申请函 (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申报表》(3份) (三)申请人书面申请 (四)申请人学历证书、正住户口及结婚证复印件;需"农转非"家属身份证、农业常住户口(登记表)复印件(需所在地派出所签章)及所在地乡(镇)政府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除注明外,复印件均应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初审并呈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事厅审批; (三)省人事厅根据指标、政策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农转非"通知、"农转非"指标凭证和经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申报表》; (四)个人持批准通知、"农转非"指标凭证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申报表》到公安部门办理准迁和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承办部门:省人事厅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周旭 联系电话:86627083 监 督 人: 监督电话:866179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