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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来川工作
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1〕55号) 二、留学人员条件 (一)依照国家规定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公派留学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取得学士学位,有重大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或在国外知名企业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的留学人员。 三、留学人员所需材料 (一) 取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本人有效护照;国内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个人简历。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本人有效护照;国内学历、学位证书;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进修或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个人简历。 (三)取得国外学士学位、有重大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或在国外知名企业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的留学人员: 本人有效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重大发明创造、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明、证书等);个人简历。 (四)寻找合作伙伴的留学人员: 除带上以上材料外,还应有明确的合作项目、方案,对合作伙伴的要求等。 以上材料均要求出示原件及复印件2份,本人近期一寸照片2张。 四、服务内容及办事程序 (一)留学人员将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交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填写《留学人员登记表》1份; (二)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经国家教育部认证,未认证的可委托中心协助办理认证事宜; (三)中心工作人员把所有材料和表格汇总、登记,根据本人意愿和专长,向有关单位联系、推荐; (四)采取多种途径主动与单位联系,约定双方见面商谈时间、地点,协助办理接收及户口等手续; (五)对有合作意愿的留学人员介绍合作伙伴,提供中介服务; (六)需委托中心办理专利申请和税务代理的,填写《专利申请代理登记表》、《税务代理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对留学人员提供跟踪服务。 承办部门:省人事厅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86741860 监 督 人: 监督电话:8661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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