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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省级机关、直属单位人员调整工资(含津补贴)和离退休费
一、政策依据 (一)管长期的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3]34号) (二)管当前的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 2.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实施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川人发[2001]76号) 二、申报材料 (一)需报批的增资审批(汇总)表 (二)增资花名册 三、审批程序 各省级机关按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单位有关人员的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金额,填报相应表格,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 办理时限:实行"一次办结制",一般随到随办。 承办部门: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 联 系 人:张峻、雒绪飞 联系电话:86625019,86761784 监督电话:86617972
"三地"、"三州"干部退休后到省级代管单位易地安置
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87]8号)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易地安置人员的退休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安置地房产证等材料复印件 (二)安置地省级代管单位给省人事厅的函 三、审批程序 (一)"三地"、"三州"符合到省级单位易地安置条件的退休干部,联系易地安置的省级代管单位; (二)省级代管单位研究同意后,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 (三)工资福利与退休处经办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四)工资福利与退休处领导复审; (五)省人事厅厅领导审批; (六)对省级代管单位发文、填发入城指标卡。 办事时限:实行"相对集中办结制",一般1个季度(末)办理1次。 承办单位: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 联 系 人:雒绪飞 联系电话:86761784 监督电话:86617972
审核全省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文)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1984]62号文) (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文) 二、申报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州)人事局的函、审批表、承担课题的相关说明等 三、审批程序 (一)全省符合延长退休年龄的教授级高级专家所在市(州)人事局、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 (二)工资福利与退休处经办人员对相关材料(资料、审批表)初审; (三)工资福利与退休处领导复审; (四)省人事厅领导审批; (五)发文。 办事时限:实行"相对集中办结制",一般1个季度(末)办理1次。 承办单位: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 联 系 人:雒绪飞 联系电话:86761784 监 督 人: 监督电话:86617972
审核全省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文)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1984]62号文) 二、申报材料 (一)本人获奖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等复印件、审批表 (二)市(州)人事局或省级主管部门的函 三、审批程序 (一)全省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退休高级专家所在市(州)人事局、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 (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经办人员对相关材料初审; (二)工资福利与退休处领导复审; (三)省人事厅厅领导审批; (四)发文。 办事时限:实行"相对集中办结制",一般1个季度(末)办理1次。 承办单位: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 联 系 人:雒绪飞 联系电话:86761784 监 督 人: 监督电话:86617972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伤、病、残退休、退职前的鉴定
一、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成立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退[1996]28号文) (二)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工作的通知》(川人退[2001]3号文) (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 (四)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川革发[1979]22号文) 二、条件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单位同意后出具介绍信; (二)凭介绍信、病检人员身份证、病历,带本人照片3张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初审后领取病情鉴定表、缴纳鉴定费; (三)凭介绍信、病检人员身份证、病历和鉴定表到鉴定委员会指定定点医院医务处联系病检; (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医院病检结果审定; (五)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下旬由单位人事部门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鉴定结果。 办事时限:实行"相对集中办结制",一般1个季度(末)办理1次。 承办单位: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86625019 监 督 人: 监督电话:866179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