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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法[2002]40号),《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二、仲裁范围 1、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管辖 1、省级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2、人事关系在省的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 3、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4、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 四、申请条件 1、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者从知道、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仲裁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结案时限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2]108号);标准:人事争议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每件标准: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承办单位: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处 承办人: 联系电话:867893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