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编办)主办    
 
 
 
 
您的位置:首页>办事指南>面向单位
 
 
四川省人事厅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5-07-11       来源: 四川人事考试网              
 
    一、法定依据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七条:"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申请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经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省属有关部门投资兴办或投资入股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
    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报材料
    1、《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登记申请书》(可以在四川省人事厅网站上下载,也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厅窗口索取);
    2、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6、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8、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省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者按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厅窗口;
    3、省人事厅收到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作出书面回复。
    4、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向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收费手续,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之后,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活动。
    5、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15日内,将其复印件送至批准其设立的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备案。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厅窗口电话:86938592
    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处电话:8675895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86936179 86942671
    省人事厅:86744742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人事厅:www.scrs.gov.cn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人事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东二巷18号
本网站上任何信息,未经同意,均不得转载。
技术支持:成都凯普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蜀ICP备 08101816号